倫理學也稱為道德哲學或道德學,其西方歷史十分悠久,其源頭可以在最古老的史詩與神話中考究。倫理學是對人類道德生活進行系統思考和研究的學科。它試圖從理論層面建構一種指導行為的法則體系,即「我們應該怎樣處理此類處境」,「我們為什麼/依據什麼這樣處理」。並且對其進行嚴格的評判。倫理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義是倫理學中的一個理論。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學家有約翰·史都華·米爾(John Stuart Mill)、傑瑞米·邊沁(Jeremy Bentham)等。
早在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理論之前,就有功利主義思想雛型的出現。西元前5世紀的亞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紀的伊比鳩魯、中國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隨者的倫理學中都存在著如何促使最大快樂的思維,他們是古人中的功利主義先驅。近代英國哲學家與倫理學家如坎伯蘭 (Richard Cumberland)、法蘭西斯·哈奇森與大衛·休謨都有功利主義的傾向。據邊沁指出,他在英國化學家約瑟夫·普利斯特裡、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義大法學家貝卡里亞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謨等的著作中都發現了功利原則。
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系統是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期,由英國哲學家兼經濟學家邊沁和米爾提出。其基本原則是: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19世紀末期的功利主義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認為功利主義來自對「常識」的道德系統的反省。他論證多數的常識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上。他也認為功利主義能解決常識學說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產生的困難和困惑之處。在20世紀功利主義雖然經過摩爾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學家與英國自然科學家兼倫理學家圖爾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學的諾埃爾-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國哈佛大學的約翰·羅爾斯以及澳大利亞的斯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為功利主義辯護。
功利主義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邊沁和米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完全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米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
功利主義的影響甚為廣泛。它在法律、政治學、經濟學方面更有特別顯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懲罰方面,功利主義反對「一報還一報」的「報應」理論。功利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理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不受罪犯破壞,從而避免發生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使其他人因懼怕受到懲罰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學上,功利主義者贊成將民主作為使政府利益與公眾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種方法。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過也有人因為強調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義、甚至獨裁主義。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最大的幸福是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的共產主義,如威廉·戈德溫。在經濟學上,所謂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則是從邊沁那裡吸取了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是以「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也表現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在經濟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義者傾向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干涉。後期的功利主義者由於對私人企業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來糾正私人企業的弊病。在當代的討論中,人們對倫理學語言的分析,以及對邊沁的「快樂計算」均已失去興趣;功利主義出現了種種修正的和複雜的形式。
功利主義的中心思想,即每個人都應該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促進幸福,並避免不幸,這看來是應予肯定的。但關鍵性的問題是:整個規範倫理學是否都可以根據這個簡單的公式來分析。是否有超乎快樂與痛苦之外的價值值得重視。 如何衡量一個人吃了巧克力之後得到的快樂比別人多、少或者一樣?沒有方法來計算得到利益,也就沒有方法確定什麼行為是道德允許的。所以快樂利己主義在某種程度上行不通。